县政府出台《蕲春县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06-19 21:47  

  (蕲春广电全媒体记者刘明正报道)为促进我县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真正将旅游业建设成为全县经济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县政府日前正式出台《蕲春县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蕲春县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分为健康旅游业奖励、旅行社业绩奖励、导游人才奖励、宣传营销奖励四大板块,共计二十一条。

  在健康旅游业奖励板块,《办法》提出,对创建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6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创建为省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休闲农业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旅游名镇、旅游名村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景区景点、旅游线路沿线、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等处新建、改(扩)建且评定为A至AAA极标准的旅游公厕,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办法》在奖励景区、旅行社营销业绩上也列出了明确规定。对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的景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旅游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全省100强或全国10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导游人才奖励上,《办法》规定,对当年被评定为金牌、银牌、铜牌的导游员,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并在本县境内从事导游工作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一次性奖励。 

   《办法》鼓励县内景区、旅行社等市场主体在国家级或省级主流媒体进行旅游营销推介。对在主流媒体播发广告或在目标客源市场举办推介会、新闻发布会,年度宣传营销费达20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按宣传营销合同标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编辑: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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