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网讯 通讯员华厦报道 因盗窃被法院判处缓刑,却拒不到司法所报到。12月8日,蕲春县司法局社矫办工作人员与公安干警一道将外逃的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从浙江临安押回,执行监禁刑。
2016年6月17日,31岁的田某某因盗窃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田某某将在蕲春县司法局大同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7月8日,心存侥幸的田某某在蕲春县司法局做完登记后,拒不到大同司法所报到服刑,并外逃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8月23日,蕲春县司法局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8月30日,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判处对田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刑罚。
鉴于田某某已经外逃,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之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9月8日,蕲春县司法局致函蕲春县公安局,通知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蕲春县公安局立即对田某某进行了网上通缉。
12月4日,田某某被临安警方抓获。这一次,等待田某某的将是在监狱里的五个月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