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易欢报道
2017年12月,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2014-2016年度省级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2015-201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第一届省级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校园)的决定》(鄂文[2017]97号),蕲春县检察院荣获2015—201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多年来,蕲春县检察院在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始终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各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积极落实五个“强化”,不断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开展。
一是强化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领导工作责任体系,明确文明创建工作目标,切实把文明创建工作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晰创建分工,细化创建措施,狠抓职责落实。二是强化班子建设。强化班子成员“头雁”效应,加强班子成员分工协作,带头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以上率下,不断深化政治理论学习和组织建设。三是强化思想建设。以四“德”教育为主要内容,通过定期开展道德讲堂、先进典型学习宣传及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全院党员干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全面提升。四是强化文化育检。开展文明家庭和文明科室创建工作,营造和谐家庭、工作氛围;集中组织开展法律宣传、义务献血、义务植树、捐款捐物、助残帮困等志愿服务活动,彰显社会担当,打造阳光向上、团结奉献的检察文化。五是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型检察院建设,鼓励干警参加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和司法考试;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提升干警业务能力;开展文明餐桌、文明旅游、文明交通等活动,促进干警素质文明提高。
“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的获得,是省委、省政府对蕲春县检察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高度肯定。2018年,该院将以本次获评省级文明单位为契机,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扩大文明创建成果,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富有活力、团结奋进的检察机关文化氛围,为推进全省文明创建工作贡献蕲春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