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这是稳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升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一项重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课税。这些年,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的预算报告所提出的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改革的时间表已经非常明确,2018年个税减税改革可期。随着个税改革的到位,人民群众的可支配收入可以得到明显提高。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是每个月3500元。社会各界多关注的是3500元能够提高到多少的问题。与过去人们只关注“起征点”(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免征额或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同,“两会”所透露出的个税改革信息更加丰富。多年来一直在推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将在2018年有实质性的行动。免征额的提高与专项附加扣除配合,将更有针对性地帮助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家庭。不仅3500元对应的部分会得到提高,而且只要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个人(家庭)还将得到额外的扣除额。
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免征额)自2011年9月1日提高迄今已有六年多。个人(家庭)的生活费用一直在上升。社会各界对免征额有进一步上调的内在要求。免征额的上调确实是个复杂的问题。这是一个个税定位有关的问题。个税是精英税,还是大众税,直接影响免征额的确定。从个税改革的大方向来看,个税已经是一种大众税,且由于它将在政府收入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大众税的定位短期内不太可能改变。这样,3500元所对应的部分可以视为标准扣除,可以先提高到5000元左右,同时建立与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
2018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即将到位,专项附加扣除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子女教育、大笔医疗费用等都应该列入扣除费用。全国虽然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子女教育费用仍然是有子女家庭的一项重要负担。在人口老龄化条件下,改善人口年龄结构,持续获取更多的人口红利,需要采取适当的鼓励生育的政策。子女教育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减轻个人(家庭)的子女抚养费用负担,让孩子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的学费以及相关费用支出,都应该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在进行之中,但医疗费用支出仍然是一些有病人家庭的一项重要负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这严重影响了这些家庭的生活。个税专项扣除可以减少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地增加这类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现实中,医疗水平的提高常常伴随着医疗费用的上涨,而医保支出范围的调整往往滞后,这样,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帮助更多的个人(家庭)改善医疗条件,从而改善民生。
这些年来,人民群众生活费用上涨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上。因此,住房按揭利息支出也有必要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这么做的目的不是要刺激房地产市场,而是充分考虑到这是生活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当扣除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本来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是对个人收入扣除生活费用之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生活费用扣除不充分,势必影响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还应该包括赡养老人的支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尊老的民族。在老龄化社会中,赡养老人支出在个人收入中得到适当的扣除,不仅可以减轻个人的负担,而且可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专项附加扣除对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来说是新生事物,需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才可能设计出更能改善民生且符合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要求的具体税收制度。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杨志勇 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