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黄坤 胡珊 叶学军报道 俗话说“养育之恩大于天”。近日,蕲春县张榜镇一对继父子因为赡养费的问题闹上了法庭。最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冰释前嫌,亲情得以延续。
原告宋某甲和被告徐某是继父子关系,在徐某13岁时,其母宋某乙便带着他和三个弟妹来到了宋某甲家与其一起生活,但继父子之间却相处得并不愉快。后因继子徐某拒绝支付赡养费,继父宋某甲一气之下,遂将徐某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顾俊立即找来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被告坦承,继父与自己并不“亲”,脾气也十分暴躁,总让自己干农活,还常常打骂自己。原告则表示,虽然是重组家庭,但自己一直将四个孩子视为己出,为了将孩子抚育成人,他辛劳半生,其他几个孩子都尽到了赡养义务,唯独大儿子对自己就像陌生人一般,他的心里觉得很不是滋味。
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后,承办法官决定先从被告徐某的母亲宋某乙处寻找突破点。“宋婆婆,我知道您心里并不好受,一个是您的丈夫,一个是您的儿子,您夹在中间也难做。希望您能想办法劝和劝和,让父子俩解开心结……”随后,承办法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从法律层面告知被告,原告对其确实尽到了抚养教育责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他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否则,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原告进行反思,让其尝试改变与孩子的相处方式,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
经过多次登门调解,两人关系渐渐有了好转,当宋某甲看到继子徐某需要地方堆放薪柴时,他主动将自己闲置的两间房屋赠送给徐某当柴房。两人也从最初的冷漠相对到现在的默默关心,在相互关爱中,父子间的亲情得以重现。4月20日,原告宋某甲和宋某乙主动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并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赡养协议,约定徐某承担两位老人每年各一千元的赡养费。
承办法官认为,从本案来看,徐某是否应对继父尽赡养义务,应以继父是否对徐某进行过抚养教育为前提。从法庭查明的事实来看,徐某母亲再婚时,徐某还未成年,徐某与其继父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继父对其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则继子女必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