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邓绪康报道 或许在你看来是正常工作,举手之劳的小事,却让他人看见了希望;在你看来是履职履责,应当作为的事,却暖了一人心。
2017年12月4日上午,我像往常一样来到蕲春县看守所监区开展日常驻所检察工作。刚到看守所,值班民警便告诉我,北区监室的在押人刘某某刑期计算有问题。
我向值班民警了解刘某某的判决中刑期计算可能出现的问题后,便立即约见了刘某某。
“你是因什么原因,什么时间被关押的?案子处于什么阶段?想向我们驻所检察官反映什么事情?”在检察约见室里,我向他询问了案件事实经过及法院判决情况,查阅了他的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
经查实,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蕲春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次日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至看守所服刑,但县法院向刘某某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上载明“判处拘役二个月……主刑起算日期:2017年12月3日……刑满日期:2018年2月2日”。刘某某11月21日至12月3日之间的先行羁押时间未折抵刑期,该份执行通知书确实存在瑕疵。
刘某某虽然刑期不长,但在看守所多关一天,意味着他的自由被剥夺了一天。了解这一情况后,我及时与县法院负责此案的承办法官进行了电话联系,向其反映了该问题,该案法官认识到执行通知书出现了瑕疵后表示立即更正。
12月4日,我院向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天后县法院发来复函,表示已更正执行刑期,并将相关文书交给了刘某某。
判决得到更正,刘某某十分激动。再见他时,他非常真诚地对我说了句:“谢谢!”这一声谢谢虽然朴实,却是有温度的,让我感受到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价值。
一次约谈,一份笔录,一个电话对于刑事执行检察干警来说是正常履职。在我看来,这虽是一件简简单单的小事,但对在押人来说却是一件大事。
刑事被执行人尤其是被监管人身处高墙之内,人身自由等诸多权利被依法剥夺,加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关系的特殊性,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被漠视甚至遭到侵害。高墙内他们生活条件一般,信息不通,度日如年,一分一秒都是煎熬,若此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没有人为他们发声,将置身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不利于他们改造合格。
相对于外面的自由人来说,他们是“弱者”,因而也更渴望公平公正,更希望有人为自己呐喊。作为刑事执行检察人,我们能够“零距离”接触这些“弱者”,因此更应该耐心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状况。就刘某某的案子来说,更正判决中的瑕疵,使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平正义得到了维护,不仅仅是在履行我们的职责,更是在践行对法律的信仰,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价值。
执检之路漫漫,小事不小。当我们为保障在押人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件小事时,也就为维护良好的秩序、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了一份力量。我相信,执检的温度,在于脚踏实地,恪尽职守,为在押人办好每一件小事;执检人走的每一小步,也将成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不断前行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