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检察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05-30 17:35  

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 王钳辉报道   2019年5月13日,蕲春县检察院对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陈某某进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当日上午,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综合检察部负责人邓剑平与驻所检察人员一起前往蕲春县看守所提审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询问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陈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问: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同步录音录像?

答:都告知了,并且也同步录音录像了。

问: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答:没有。

问: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引诱欺骗等行为?

答:没有。

问: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以威胁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讯问的行为?

答:没有。

问: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的行为?

答:没有。

问: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暴力或以暴力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答:没有。

问:公安机关在扣押书证、物证以及进行搜查、查封、冻结等取证工作时本人是否在场,是否签字?

答:是的。

问:公安机关是否以起赃、辨认为名提押出所进行讯问;具体提押出入所时间,最后提押地点在哪?

答:没有。

经核查,公安机关在办理高某某、陈某某一案过程中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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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讯问合法性核查?

A: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涵,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发现刑讯逼供并排除非法证据,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Q:讯问合法性核查由谁负责?

A:由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Q:何种案件需要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

A:重大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可将“重大案件”限定如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案件等重大案件;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控告、申诉,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反映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其他案件。看守所反映或驻所检察官自行发现的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其它案件,无论是否属于重大案件,均可启动核查。

Q: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时间?

A:侦查机关立案后,侦查终结前。

Q:如何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A: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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