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人在家中坐,居然成原告 ——蕲州法庭审理一起冒用他人名义起诉案

07-04 18:00  

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 许澜格 雷卫东报道  为了打官司,有人竟然伪造签名、假冒他人名义起诉。近日,蕲州法庭审理了一起假冒他人名义起诉案,法官依法对行为人进行了训诫并处以1000元罚款。

2019年4月,蕲州法庭受理了陈某、朱某、王某三原告诉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在对王某进行送达时,他反映自己并没有到法院起诉,更没有办理立案手续。如果王某所述属实,为何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起诉状上?

由于案情蹊跷,张卫疆法官分别对三原告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称,大概在2019年4月时,陈某和朱某找到自己,要求一起到法院起诉刘某。但因为自己跟刘某是朋友,面子上实在过不去,所以当场便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之后发生的事情他也并不清楚。看到事情漏了馅,陈某承认了自己未经王某授权同意,擅代王某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名并办理立案登记的事实。陈某称,自己和王某、朱某三人一起为被告刘某做事,但刘某欠他们三人的款项一直未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认为必须三人一起才能进行诉讼,故陈某做出了上述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陈某假冒王某名义所提起的诉讼,起诉状及立案材料中“王某”的签名均系伪造,并非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鉴于陈某认错态度较好并作出书面检讨,法院遂依法对陈某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后悔不迭的陈某意识到了错误,表示自己不会再犯,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就缴清了全部罚款。最终,原告陈某与朱某自行撤诉。由于王某称自己并未起诉,更谈不上撤诉,法庭依法裁定驳回了陈某以王某名义的起诉。至此,案件审理终结。

法官提醒:法律不是儿戏,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相关阅读

https://img.cjyun.org.cn/a/10126/201907/084ded0fd568e9194942a27f8e3bd10a.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