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张卫疆 叶学军报道 原告黄某与被告喻某系朋友。2015年间,喻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向黄某借款5万元,喻某及保证人段某与黄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借期一年。黄某如约向喻某提供了借款5万元,但喻某未按约定还款,黄某与喻某在蕲州法庭打起了官司。
按理说,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对借款本金5万元无争议,但是对利率却各执一词。原告黄某认为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8‰,被告喻某却称借款利率为月息1.8‰,白纸黑字,协议是这样写的。此时,原告才发现,借款协议确实为“每月利息1.8‰计算”,但认为借款协议系笔误。经开庭审理,双方仍为“小数点”笔误问题争执不下。休庭后,案件承办法官张卫疆分别对诉讼双方“背靠背”做工作调解。法官向被告喻某释法析理,黄某提供给喻某的借款约定用于产业开发,双方之间发生的是有息借贷,如果按喻某主张的“每月利息1.8‰”计算利息为每月90元,该利率标准既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更不符合民间借贷利率的一般正常约定,虽然借款协议书上载明为“每月利息1.8‰”,但该约定明显有违常理。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当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借款协议所述的“每月利息1.8‰”系笔误,约定利率应为月息18‰。一番交流与沟通,喻某也向法官坦言,主要还是对黄某未打招呼就诉诸法院有想法。黄某也对自己的一时疏忽大意表示懊恼,主动表示对利率标准可以让步。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已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蕲州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利息,耐心调解,定纷止争,赢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