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王钳辉报道
“我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遵纪守法,定期向司法局汇报我的情况,争取早日康复,然后回老家继续接受社区矫正。”9月18日,还在温州住院的社区矫正人员刘某见到前来为他办理入矫手续的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办案干警和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内心深受感动。
2016年12月19日,蕲春人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刘某需按要求在2017年1月13日前到户籍地司法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
但直到九月份,刘某一直未到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办报到,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刘某多次电话联系,刘某一直称他于2017年1月7日从4米高铜板上坠落,因受伤严重,在温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无法按时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入矫手续。
了解这一特殊情况后,为保证刘某在养病的同时不耽误接受社区矫正,蕲春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求刘某委托亲属将其住院的相关手续资料寄往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并要求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每月及时跟进刘某身体状况及住院情况。
由于期间刘某一直在温州住院治疗,社区矫正显示其“脱管”状态。为核实其住院情况,2017年9月18日,蕲春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一行人前往温州对其开展检察监督。9月19日,依据刘某家属寄回来的相关住院资料,办案干警前往其检查过的5家医院一一调查核实。
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办案干警见到刘某本人。经过八个多月的恢复,刘某的精神状况还不错,但是因为受伤比较严重,暂时只能借助康复工具支撑行走,手部也没有力气,甚至连字也写不了。
向刘某说明来意后,干警们便在医院走廊开始对刘某做调查笔录,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刘某办理入矫手续。
“你好好养伤,不要有过多思想包袱。请你定期向检察院和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汇报自己的情况,并邮寄医院住院的相关资料,好好接受社区矫正监督。”了解到刘某的实际情况,办案干警细心安慰,并叮嘱他安心养伤,放松心情。
离开医院时,刘某表示,待自己养好伤,将第一时间赶回蕲春老家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依法继续接受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