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张莺歌 叶学军报道
2016年8月的一天傍晚,被告张某甲之子张某乙牵着自家养的“金毛犬”外出遛达。在路口停下来避让车辆时,宠物狗的项圈突然断掉,疯狂向马路中间跑去,原告顾某驾驶着二轮摩托车躲闪不及,与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伤。顾某当即被送往蕲春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情严重被转入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治疗了7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张某甲仅垫付医疗费1000元。事故发生十多天后,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顾某遂去交警部门报案。因无法还原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只能证明事故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实,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于是,原告又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甲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又申请追加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江豫军发现,被告父子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无异议,对责任划分却有很大分歧。原告认为被告父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而被告父子则辩称原告属于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作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承办法官见双方争执不下,分别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最后,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在2017年底前分两次共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原告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一起没有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各种名贵宠物的情况随处可见。但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一旦酿成事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