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大数据监督检查、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领域集中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
大数据监督检查典型案件
1.漕河镇二居民党支部副书记伍志军违规为其亲属申报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伍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妻子陈某违规申报并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6840元。2016年9月5日,漕河镇纪委给予伍志军党内警告处分。
2.李时珍中学教师范承雄违规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范承雄以县五交化公司蕲州分公司下岗职工名义,违规申报并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7680元。2016年9月21日,蕲州镇纪委给予范承雄党内警告处分。
3.赤东镇苏圩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陈新胜违规为其亲属申报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陈新胜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父亲陈某违规申报并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4860元。2016年9月6日,赤东镇纪委给予陈新胜党内警告处分。
4.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护士裴水霞违规领取医疗救助问题。2014年1月,裴水霞将住院生小孩自费部分费用2853元,以治其他病为由向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并于2015年违规领取医疗救助2800元。2016年9月2日,县卫计局给予裴水霞行政警告处分。
5.蕲州镇恒丰村党支部副书记盛元喜违规以亲属名义申报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4月,盛元喜在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妻子陈某名义违规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并于2015年1月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16年9月21日,蕲州镇纪委给予盛元喜党内警告处分。
6.赤东镇白池村村委会妇女主任郑春霞违规以亲属名义申报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郑春霞在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丈夫刘某名义违规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并于2016年1月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500元。2016年9月5日,赤东镇纪委给予郑春霞党内警告处分。
7.彭思镇伍松村妇女主任王少香违规以亲属名义申报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王少香在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丈夫姜某名义违规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并于2015年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16年9月9日,彭思镇纪委给予王少香党内警告处分。
8.彭思镇丁港村村委会妇女主任李林违规以亲属名义申报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李林在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丈夫张某名义违规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并于2015年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16年9月9日,彭思镇纪委给予李林党内警告处分。
9.狮子镇余畈村党支部书记何金叶违规以亲属名义申报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何金叶在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丈夫吴某名义违规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并于2015年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16年9月18日,狮子镇纪委给予何金叶党内警告处分。
10.狮子镇天保村党支部书记陈如意违规以他人名义申报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陈如意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违规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并于2015年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16年9月18日,狮子镇纪委给予陈如意党内警告处分。
11.赤东镇陈云村村委会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问题。2014年至2015年,赤东镇陈云村村委会以村干及村干家属名义,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19500元作为村集体收入,陈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幼常负有主体责任。2016年9月6日,赤东镇纪委给予陈幼常党内警告处分。
12.赤东镇赵咀村村委会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问题。2014年至2015年,赤东镇赵咀村村委会以村干名义,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17572元作为村集体收入,赵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五一负有主体责任。2016年9月6日,赤东镇纪委给予赵五一党内警告处分。
13.彭思镇伍松村村委会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问题。2014年至2015年,彭思镇伍松村村委会以村干名义,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7375元作为村集体收入,伍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丁友国负有主体责任。2016年9月9日,彭思镇纪委给予丁友国党内警告处分。
14.狮子镇东山村村委会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问题。2014年至2015年,狮子镇东山村村委会以村干名义,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9350元,在账外用于村集体开支,东山村党支部书记余关生负有主体责任。2016年9月18日,狮子镇纪委给予余关生党内警告处分。
15.横车镇翁堑村党支部副书记翁刚福违规为其亲属申报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翁刚福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妻子余某违规申报并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4140元。2016年8月27日,横车镇纪委给予翁刚福党内警告处分。
16.刘河镇胡坪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正恩违规为其亲属申报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救助问题。2014年至2015年,陈正恩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妻子张某违规申报并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720元、医疗救助2340元。2016年8月25日,刘河镇纪委给予陈正恩党内警告处分。
17.张榜镇百叶村村委会会计汪义元违规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汪义元以伤残军人和下岗职工为由,违规申报并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16200元。2016年8月16日,张榜镇纪委给予汪义元党内警告处分。
18.张榜镇孙冲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孙奇志违规为其亲属申报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孙奇志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母亲何某违规申报并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2880元。2016年8月16日,张榜镇纪委给予孙奇志党内警告处分。
19.刘河镇彭冲村村委会副主任李文彬违规领取医疗救助问题。2015年,李文彬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患病名义,违规申报并领取医疗救助5000元。2016年8月25日,刘河镇纪委给予李文彬党内警告处分。
20.张榜镇百叶村村委会妇女委员鲁藕莲违规以亲属名义申报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鲁藕莲在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丈夫胡某名义违规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并于2015年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16年8月16日,张榜镇纪委给予鲁藕莲党内警告处分。
21.青石镇马河村村委会副主任胡象军、村委会原妇女委员孙敏违规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问题。2013年,胡象军、孙敏利用职务便利,在没有危房的情况下虚报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违规申报并领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各7500元。2016年7月21日,青石镇纪委给予胡象军、孙敏党内警告处分。
22.横车镇牌楼村村委会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问题。2014年至2015年,横车镇牌楼村村委会以村干名义,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7500元作为村集体收入,牌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瑞珍负有主体责任。2016年8月27日,横车镇纪委给予李瑞珍党内警告处分。
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
1、张榜镇大竹村村委会违规截留挪用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14年,大竹村在实施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中,村委会违规截留国家扶贫养殖专项资金30万元,挪作村级他用,大竹村党支部书记张继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10月14日,张榜镇纪委给予张继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2、向桥乡桐油贩村村委会副主任张亚彬违规申报领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问题。2013年,张亚彬在既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又不符合贫困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以本人名义申报并领取2013年至2014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资金7500元。2016年7月20日,向桥乡纪委给予张亚彬党内警告处分。
3、大同镇方桥村党支部副书记方建英违规套取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2015年,方桥村在实施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中,方建英以个人名义在税务部门开具扶贫整村推进项目规划发票,套取扶贫专项资金5万元,由村集体挪作他用。2016年7月25日,大同镇纪委给予方建英党内警告处分。
4、蕲州镇金鸡村违规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至2016年度,金鸡村在实施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中,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扶贫项目,以走过场及虚报工程支出等欺骗验收的方式,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3.6万元,金鸡村村委会副主任张劲松负有直接责任。2016年7月21日,蕲州镇纪委给予张劲松党内警告处分。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典型案件
1、青石镇太湖村党支部书记吴建设、村委会主任吴建国违法砍伐、贩卖林木资源问题。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吴建设、吴建国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本村蓄积林木239.44立方米,贩卖获利1.2万元。据此,蕲春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吴建设、吴建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6年3月24日,蕲春县纪委分别给予吴建设、吴建国开除党籍处分。
2、青石镇芭桥村村委会原财经委员何连生重复报销专项资金问题。2010年7月-10月,何连生使用原始发票复印件重复报销本村专项资金3万元,在村集体账户上,后主动进行了整改。2016年3月1日,青石镇纪委给予何连生党内警告处分。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县黄河厂水库职工贡维勇违规操办“升学宴”问题。2016年8月19日,贡维勇在县城某宾馆违规操办“升学宴”,收受非亲戚以外人员等9人礼金2500元。2016年9月7日,漕河镇纪委给予贡维勇党内警告处分。
2、管窑镇元丰山村村委会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3年至2014年,管窑镇元丰山村村委会违规公款吃喝费用4.08万元,其中:违规报销购买香烟费用4564元。2016年1月20日,管窑镇纪委分别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元丰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泽能、元丰山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管和有党内警告处分。
3、青石镇界岭村原党支部书记梅细火违规公款送礼问题。2011年9月,梅细火采取虚列工程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4万元,用于村集体送礼。同时,梅细火还存在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6年1月22日,青石镇纪委给予梅细火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株林镇大崎山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陈冬明等3名村干违规公款送礼问题。2013年第一季度,陈冬明及村原党支部委员、会计张龙、村原党支部委员叶金火等3人,采取虚报村民小组过河桥维修支出方式,违规报销3人自2011年—2012年两年间私人送礼开支7200元。2016年5月27日、2016年6月12日,株林镇纪委分别给予陈冬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龙、叶金火党内警告处分。
5、县农业局仙人台茶场场长操幸生公款赠送茶叶等土特产问题。2010年—2013年,经操幸生同意或经手违规公款赠送茶叶开支费用20.24万元。2016年5月24日,县纪委给予操幸生党内警告处分。
6、青石镇福利院院长吴能友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2014年,吴能友擅立名目,违规向包括本人在内的3名工作人员发放津补贴1.06万元。2016年3月7日,青石镇纪委给予吴能友党内警告处分。
7、县实验小学违规向教职工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2014年元月至2015年6月,县实验小学擅立名目,违规向教职工发放津补贴和福利37.59万元。2016年4月11日,县教育局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实验小学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黄秀梅、负有直接责任的县实验小学出纳高丛炎行政警告处分。
8、县环保局违规向下属二级事业单位发放奖励问题。2015年2月,县环保局违规向下属二级事业单位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保监测站的63名职工发放“2013年公务员考核奖励”5.58万元。2016年1月18日,县纪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局财务负责人、女工主任许林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局分管财务副局长李涛诫勉谈话处理。
县纪委通报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直接损害的是群众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影响的是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和感情,必须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全县上下要从以上通报的典型案件中充分看到,县委和县纪委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蝇贪”,强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切实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县纪委通报要求:一、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各项廉政新规,尤其是要认真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党规党纪,带头严守群众纪律,认真按照“两学一做”的要求,不忘初心,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带头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时刻用纪律的尺子来规范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方面面,切实将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把维护好群众利益放在工作首位。
二、要强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和战斗堡垒作用,切实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主体责任,严守政治纪律,严格贯彻落实好党的各项惠民政策,全面公开政策内容及执行情况,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坚决将党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及时落实到群众头上,真正将群众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要突出运用好标本兼治。一方面,严格督促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扎紧制度笼子;另一方面,抓早抓小,该提醒的及时提醒,该批评教育的及时批评教育,该执纪问责的坚决执纪问责,切实动真碰硬。要突出二级单位、村(社区)这一薄弱环节,一并加强教育、严格要求、强化监督,不留盲区,切实将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传导到基层,扎实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在基层落地生根。
三、要坚决向基层“蝇贪”亮剑。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按照“正风肃纪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标准不降、要求不松和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围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关部署,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精准揭露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将监督执纪问责的视野覆盖到基层,从严惩治“蝇贪”的态势压到基层,对基层各类侵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党的惠民政策在基层得以顺利实施,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的,严格追究相关党组织和相关领导责任,切实以严肃的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全县党风政风持续好转。